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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6858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3-0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1.8”厅党组扩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巩固和扩大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成果,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认识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甚至是一些地区惟一的运输通道,是关系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全面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单位要从“关爱生命、维护公共安全和抓治超就是促进经济发展,抓治超就是保一方平安”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农村公路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民生工程,坚定不移地抓好抓实,促进人、车、路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工作。各市县交通局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按照省厅《构建货物装载源头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联合监管制度;要积极联合工商、煤炭、水务、环保、国土等部门定期检查煤炭、矿山、砂石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清理整顿公路沿线非法煤炭、砂石等储运场站。运政执法人员要对重点源头装载企业实施进驻监管;路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路面巡查,尤其是要加强资源集中区域所在路段的巡查,通过路面倒查源头。对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企业,报请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或经济处罚;对于出厂货运车辆装载合法,信誉良好的企业,在行政许可、生产计划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要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把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鼓励企业自觉合法装载。
      (二)合理设置限行设施。按照“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堵为主”的方针,在城乡结合部、绕行严重的县乡公路接口处,根据实际设置S型隔离墩、龙门架等限高、限宽设施,限制非法超限车辆通行农村公路。限行设施应当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考虑消防、救护以及客运等车辆的通行需求。
      (三)开展重点区域、短途非法超限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市县交通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路网和装载源头分布情况,加大巡查力度,要联合交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各种利用农村公路进行非法超限运输的行为。
      (四)整合资源,完善和调整治超网络。各市交通局要充分整合干线、农村公路资源,以治超检测站为主体,以收费站、道班为依托,延伸流动检测车巡查范围,形成群防群治的治超网络。要认真分析区域内行驶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的车型、流向变化、数量变化和违法通行方式的变化特征,摸清超限超载车辆在本辖区路段行驶规律,及时调整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活动,使治超网络布局不断适应变化中的超限运输形势。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治超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机制。各市县交通局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把治超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各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县区政府治超工作的责任、目标和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由部门行为和行业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形成政府主抓、条块结合、区域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二)全面落实治超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设项目和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成效紧密挂钩的奖惩制度。省厅将继续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治超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县,在公路养护资金、建设项目上给予倾斜;对治超工作完成不力市县,予以曝光,扣减公路养护资金、建设项目;同时建议市县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通过在农村公路入口、公路沿线边坡、沿线民房悬挂横幅、刷写治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长效治超措施和相关政策,在路网较为发达便于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的地区和源头装载企业密集区域,通过走村串户的走访、散发传单,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为依法治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建立健全面向社会的治超举报体系和奖励机制,开展群防群治。积极调动农村公路沿线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和组织群众轮流出工出勤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围追堵截。同时,在公路沿线公布治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超限车辆的举报。从公路管理经费中建立奖励基金,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治超举报体系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举报超限运输行为的积极性,将政府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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